24h服务热线:4000328809 / 0512-62928246
【高新技术企业】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
日期:
2019-07-15
发布者:
admin
浏览次数:
2349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与企业较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是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一、在认定条件方面
1、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在人员比例方面,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3、在研发费用方面,将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二、在认定的程序性和监督管理方面
1、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评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6、在取消高新资格方面,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条款。此外,被取消高新资格企业补缴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7、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8、新增加涉密企业认定条款。“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三、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方面
新增五大技术领域,包括: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即“3D打印”)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
标签:高新技术企业

上一篇:【系统集成】关于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的安排 下一篇:【双软】双软认证申请所需哪些材料?
>